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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八执行款的管理和发放(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第八章   执行款的管理和发放

141.收取执行款

141-1被执行人直接支付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可以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交付至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六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86条第1款
486.【执行款的扣划方式】
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141-2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直接对被执行人账户资金进行划拨的,可以直接划拨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

(二)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

(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六条  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86条第1款
486.【执行款的扣划方式】
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141-3收取现金和票据的特殊规定

141-3-1原则上禁止直接收取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

141-3-2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程序

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九条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87.【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原则】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

142.一案一账号的要求

对于扣划到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执行款,其收发管理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做到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一一对应。

143.执行款发放

143-1核算、结算、通知领取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十条第一款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88条第1款
488.【发放期限】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143-2延缓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十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第十条第三款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88条第2款、第3款
488.【发放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143-3发放方式

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89条第1款
489.【执行款发放方式】
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143-4发放对象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89条第2款
489.【执行款发放方式】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143-5审批程序

143-5-1填写审批表

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十二条  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90.【执行款发放审批】
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

143-5-2提交审批

发放审批表填写好后,报请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90条第1款
490.【执行款发放审批】
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143-6办理支付

143-6-1直接转账

申请执行人要求或同意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本人或本单位接收执行款的账户信息的书面证明,交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执行人要求或同意人民法院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本人或本单位接收执行款的账户信息的书面证明,交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91条第1款
491.【办理支付手续】
申请执行人要求或同意人民法院采取转账方式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本人或本单位接收执行款的账户信息的书面证明,交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143-6-2直接领取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手续后,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会同领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手续后,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会同领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91条第2款
491.【办理支付手续】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手续后,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会同领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144.提存

144-1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执行法院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93.【执行款的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144-2办理提存

需要提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中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需要提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中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94条第1款
494.【提存的审批】
需要提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中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

144-3提存费用负担

提存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提存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94条第2款
494.【提存的审批】
提存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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